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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之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0-04-29 14:24:42 来源:闵彤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加害人给付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是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赔偿制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比较典型的是美国。最著名的案例是麦当劳“咖啡是热的”一案。1992年,美国一位82岁的老太太在麦当劳某连锁餐厅买了一杯热咖啡,边开车边将咖啡放在两腿间想打开杯盖。结果咖啡不慎洒出将老太太烫伤。老太太将麦当劳告上法庭。经审理,麦当劳的咖啡温度为82度,比同行业其他商家的高出十多度,但没有在店堂或杯子上注明“咖啡是热的”的警示标语,导致老太太受伤。考虑到老太太自己的失误,法官判决麦当劳承担80%的责任,赔偿老太太16万美元。审理结束后,法庭在整理以往判决案例时, 发现麦当劳在过去10年间发生过700多起类似事件,而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为防微杜渐,以绝后患,法庭判决麦当劳给老太太48万美元的赔偿。麦当劳上诉被驳回。
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之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做出了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没有对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做出明确规定,有待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也可以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基本原则是要防止数额畸高,应与侵权人主观恶意、造成的损害后果、受侵害人所在地的经济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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